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糧倉〔2022〕67號)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增強省級糧食應急保障和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倉〔2021〕193號),對2021年省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
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省糧油質量監測所、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增強省級糧食應急保障和宏觀調控能力,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倉〔2021〕193號),對2021年省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范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增強省級糧食應急保障和宏觀調控能力,確保區域糧食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是指依法在省內注冊登記,以大米加工為主,加工、倉儲等條件達到規定標準,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認定的大米加工企業。
第三條 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每3年認定一次,堅持自愿申報、逐級審核、擇優認定的原則,充分發揮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的示范引領作用。
第四條 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實行平急結合。平時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緊急情況下,承擔政府委托的糧食應急加工任務。
第五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的認定、日常監測、動態管理等工作。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推薦本轄區內綜合實力較強、經營狀況良好、具備應急保供能力、符合應急供應布局、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大米加工企業,協助做好日常監測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認定
第六條 綜合考慮各地人口分布、產業發展和應急保障等因素,全省認定36家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其中福州市、泉州市各6家,廈門市、漳州市各4家,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龍巖市、寧德市各3家,平潭綜合實驗區1家。各設區市轄區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數量不足或暫無的,按符合條件數量推薦。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守法誠信、信譽良好,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二)具備礱谷和成品小包裝條件,日處理稻谷能力不少于150噸,廠區內有效倉容不少于1500噸。
(三)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或不達標的情況已按規定完成整改。
(四)按要求向當地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糧油信息,建立規范的糧食經營臺賬,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五)建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具備確保生產商品質量和食用安全所需的工藝設備、檢化驗儀器、質量內控標準及各項管理制度,按規定上傳質量安全溯源信息。
(六)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商標注冊證書,標簽標識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七)企業生產環境符合有關規范要求,安全生產制度健全,消防安全設施完備,排污符合國家環保要求,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八)按要求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九)“中國好糧油”和“福建好糧油”產品生產企業優先。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含企業成立時間、主要經營業務、發展歷程、組織結構、品牌建設、銷售市場等)。
(二)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申報表。
(三)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和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廠房條件、低溫成品糧倉容,以及其它反映企業市場競爭力的證明材料(如產品質量、科技成果、商標、專利、榮譽證書等)復印件。
(五)大米加工企業礱谷機設計能力證明材料(設備的名稱、型號、銘牌照片等),上一年度耗電量和電費繳交單復印件。
(六)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請。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縣級審核??h(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向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推薦。
(三)市級審核。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審意見,正式行文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第十條 認定程序
(一)材料初審。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提出初步意見,必要時可通過第三方等方式進行審核。
(二)征求省糧食行業協會意見。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初審通過的企業向省糧食行業協會征求意見。
(三)確定擬認定企業名單。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初審和省糧食行業協會意見,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審議。審議通過后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四)發文公布。擬認定企業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認定為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文公布,頒發證書及牌匾,并簽訂應急加工保障協議。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服從政府糧食宏觀調控,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情況后,必須優先保證完成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的應急加工等指令。
(二)負責做好生產線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磨損設備的更換以及必要的技術改造等工作,保持機械設備的正常運轉,確保隨時滿足應急加工需要。
(三)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糧食、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并配合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相關報表和經營信息。
(五)依法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有效期為3年,實行日常監測動態管理。有效期內做到有進有出、優勝劣汰,有效期滿后按程序重新組織申報認定。
第十三條 日常監測工作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開展。企業通過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報送運行情況數據和信息,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監測信息報送的督促和審核。
第十四條 日常監測發現企業因資質、設備報廢等經營情況變化,已不符合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條件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取消其“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稱號,并收回牌匾和證書。缺額由所在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申報認定程序進行補充。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不得評為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已被評為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的取消資格,并從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
(一)被稅務部門查實,有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抗稅等違法行為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發生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的。
(四)環保不達標,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處罰且經整改仍不達標的。
(五)經查實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
(六)因騙取財政資金被查處的。
(七)拒絕接受監測或者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的。
(八)拒不配合和執行政府糧食宏觀調控指令,擾亂糧食市場秩序的。
(九)被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平臺列入異常經營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出具新的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由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審核確認。
第十七條 市、縣(區)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認定本級的大米應急加工企業。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27日《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級大米應急加工重點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糧倉〔2021〕121號)同時廢止。